核心提示
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仲裁员如何处理好劳动报酬争议?
答:仲裁员要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做好释疑答惑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共渡难关,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某在被申请人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班,月工资6000余元。2020年2月公司发放1月份工资时,对满勤的员工不发放全额薪水,只肯按照杭州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且对于剩下的薪水如何发放以及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说法。申请人遂于3月2日通过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申请调解,要求公司立即补发剩余工资。
处理经过及结果
公司所在辖区的杭州市拱墅区仲裁委员会接到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派送的调解任务后,立即组织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网络调解。经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和当前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申请人也考虑到公司存在的实际困难,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将于6月底前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
案例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当前受疫情影响,大多数企业停工停产,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因此如何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让双方当事人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成为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职责考验。
关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如何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我国法律政策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受疫情防控影响,2月份无法正常营业,但在未与职工协商情况下就对1月份全勤上班的职工只发放基本工资,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被申请人认识到不当做法,申请人也同意公司延期支付工资,这样有利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渡过经营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