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意味着辞旧迎新,受此观念影响,年底向来是人们离职的高峰期。很多人选择在春节前辞职,过了年再找新工作,还有的人更会计划,在春节前找好新工作再离职,年后入职。
然而计划没有变化快,今年受到疫情影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希望精简员工,这就导致了一些人年前明明已经收到了录用通知书,年后却被告知取消录用。此时上一份工作已经办好了离职手续,他们只能陷入没有工作的尴尬境地。
那么,企业可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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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录用事件频发
非疫情防控期独有
由于本次疫情发生突然,目前尚无企业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员工的裁判案例,但我们可以从其他同类案例中总结法院的裁判规则。
2017年10月26日,益海公司向陈先生发出面试邀请邮件,陈先生于当日回复并发送了《个人简历》。11月6日,益海公司发邮件给陈先生,称将正式聘用陈先生为公司某项目部品牌主任,并以附件形式一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入职须知》等。
陈先生签收了该录用通知,确认可在12月6日前办理入职手续,并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于12月5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然而在12月1日及12月3日,益海公司在陈先生已经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仍以陈先生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为由,两次通知陈先生不予录用。
陈先生不服,由此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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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构成要约
员工承诺即成立预约合同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益海公司已经向陈先生发出《录用通知书》,该《录用通知书》关于录用的内容表述具体、明确,足以使陈先生确信益海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此后益海公司又通知陈先生不予录用。益海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陈先生因信赖该录取通知而实施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所丧失的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陈先生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参考这个案例体现的法院裁判规则,衡量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员工的效力。
《录用通知书》在性质上属于企业发出的希望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员工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确认入职,即作出了有效承诺。此时企业与员工之间成立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目前疫情防控确实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压力,但这明显并非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因此企业并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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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理论上,企业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且员工确认即成立预约合同,不可随意解除,但实践中,企业如果能够注意一些细节,仍能更大程度上避免不小心录用到不合格的员工。律师结合法律和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企业应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前,对拟录用员工进行详细背景调查,而非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再行调查,以免发生拟录用员工基于信赖利益而辞职后未能入职的情况,使企业承担诉讼风险;
2、企业的招聘信息或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应增加“如若求职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便可取消录用或解除合同”等类似条款,以赋予企业约定解除权;
3、企业可调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避免使其构成要约。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且应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因此,《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可采用“xx公司确认聘用您为本公司员工的意愿”等类似表述。
4、若企业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后确需取消录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赔偿拟录用员工辞去上一份工作后的工资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案例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陈涛二审案,(2019)粤03民终25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