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详细了!10个案例精解疫情期间典型劳动争议

2022年04月25日16:2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一 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如何操作不违法?

  案情简介:

  秦先生与我市C网络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月5日到期,虽然C公司有意与秦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但C公司受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公司人事经理无法回单位拿公章与秦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同时,秦先生也比较着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来经营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秦先生害怕C公司会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其续订,从而失业。3月11日,秦先生通过电话向人社局咨询,希望人社局能告知相关正确的操作方法。

  调查与处理:

  人社局接到秦先生咨询电话后,与C公司的人事经理取得了联系,在得知双方均有意向续订劳动合同后,人社局告知双方,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均有意向续订的,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续签电子劳动合同,如有必要,待C公司复工复产后,双方可以再补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意向续订劳动合同,应及时办理合同续签手续。本案中,秦先生和C公司均有意向续签劳动合同,但因疫情影响,双方无法办理续签手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C网络科技公司有能力与秦先生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完成合同续订事宜,故在疫情期间,用电子形式续订劳动合同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典型意义:

  疫情发生后,确实存在个别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合同续订困难的情况发生。因当前尚无针对企业停工停产无法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或政策解释,故建议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形式做好合同签订、续订工作。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例*二 劳动者拒不复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月15日,我市某大型机器制造企业复工复产,但1号生产线的装配工李某未出勤上班。企业人事专员小陈电话致电李某,李某表示疫情危险故拒绝报到上班。2月17日,该企业向李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李某最晚于2月22日到单位返工上班,但李某并未返岗。2月25日该企业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月28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该案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后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对其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目前企业复工复产后,存在个别劳动者故意拖延拒不复工的情况。对此,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如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即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用人单位复工后,李某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应及时返岗复工,其无正当理由百般推辞的行为实际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复工复产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企业拿起法律武器,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典型意义:

  对于不愿返岗复工,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是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留存通知职工企业已复工复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的相关证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会因为缺少证据支撑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案例*三 劳务派遣职工因用工单位未复工,人力资源公司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孙某系我市某保安公司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被派遣至我市某银行网点担任保安,其与保安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发工资2500元/月。1月24日和26日,孙某因银行网点营业上班,之后孙某正常轮休。2月3日起,因疫情影响,孙某服务的银行网点停止营业。因保安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8日至次月7日,保安公司在2月8日向孙某支付了1月8日至2月7日的工资,但孙某发现到手工资不足2500元,与保安公司交涉无果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安公司补足工资并支付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工资。

  调查与处理:

  保安公司表示因2月3日至7日银行未营业,故其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保安公司另表示,加班工资应由银行支付。后该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保安公司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孙某补足了工资,孙某服务的银行向孙某支付了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工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义务。故某银行作为孙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向其支付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费。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春节放假3天,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今年为1月25日至27日),除夕(1月24日)当天系与休息日调休,并非法定节假日,故除夕加班的支付200%工资的加班费,正月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支付300%工资的加班费。另外,2月3日至2月9日为我省规定的延迟复工期,企业未开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某保安公司作为孙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资的支付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现实情况可能用工单位受疫情影响还未复工复产,但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应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等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

  五、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六、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0〕4号)要求,除特殊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以及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案例*四 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职工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小丁系我市某餐饮公司职工,受疫情影响,小丁所服务的餐饮门店歇业了,因为财务现金流紧缺导致该餐饮公司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工会协商拟延期支付,故原本应该于2月20日支付的1月份工资一直未予支付。小丁于3月2日向该餐饮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同时,他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企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8000余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小丁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国家人社部和我省充分考虑到了疫情对企业和职工造成的影响,对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结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餐饮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工资支付暂时发生困难,虽然该公司没有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但其已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且其支付延期还未超过30日,故小丁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情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但该条款的运用需要考察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受到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暂时遇到经营、资金上的困难,职工应与企业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案例*五 企业因疫情停工,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3日,我市某电子原件生产企业D公司开始停工。D公司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20日至次月19日,并于次月22日发放工资。2月22日,D公司按时向员工发放了工资,但员工普遍觉得工资较以往少了一些,其中员工丁某工资仅为3000多元,差了2000余元。丁某第二天向人事经理咨询,人事经理答复,因企业于2月3日起停工,故工资仅计算到2月3日,2月3日至19日的工资因员工未出勤故不用支付。2月24日,丁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补足工资。

  调查与处理:

  在仲裁委的调解和释法下,D公司认识到自己的做法已违反法律法规,丁某也愿意接受调解,D公司按照与丁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了2月3日至19日的工资。同时,D公司也根据与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他员工支付了2020年2月3日至19日的工资。

  法律分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故2月3日至2月9日为我省我市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延迟复工期内,职工未出勤的,企业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2月10日之后,企业仍停工停产的,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D公司受疫情防控影响主动停工,其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典型意义: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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