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酒店员工,因为疫情期间,酒店安排大家没有复工,承诺大家现在属于带薪休假,但是人力这边给大家记得考勤是算大家请假,疫情结束需要加班来抵消,请问酒店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1. 若企业与员工已就停工停产期间带薪休假的工资支付和休假安排达成一致,那么应遵照双方协商的内容履行。
2. 若双方未协商一致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若企业停工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期间,那么企业应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与您所述的带薪休假安排一致。对于超出一个工资支付期间的停工停产期间,在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企业应按照各省市的具体标准支付员工生活费。例如深圳市人社局的规定,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 在疫情过后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下,如因经营所需等需要员工加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员工适当加班,企业适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形式进行,但不能将员工的加班视作是对停工停产期间请假的补工而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疫情期间,员工和企业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建议双方本着互相理解、共渡难关的态度积极协商酒店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和休假安排问题。
律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因此,根据以上通知的精神,不能正常复工的单位,在一个工资周期内正常发薪,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基本生活费,该生活费标准各地不一,例如北京市规定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由上相关意见规定,从法律上,您酒店的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