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王先生于2016年2月应聘到一家互联网公司,在个人简历学历上,他自报某名牌大学统招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互联网公司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统招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以上,而且王某也符合条件,于是王先生被录用并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王先生的岗位为计算机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1个月后,互联网公司发现王先生在简单的工作任务中常常出现差错,于是对王先生学历真实性产生怀疑。
互联网公司向某名牌大学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大学并未向王某先生发过计算管理专业本科文凭。互联网公司以王先生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条件为由将王先生辞退,王先生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裁决驳回了王先生仲裁请求,王先生入职时向互联网公司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为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互联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统招本科学历(复印件)并非其入职时向公司所提交。但王某入职时提交简历中所注明的本科学历的性质及就读时间均与互联网公司所提交的统招本科学历(复印件)相符,而与王先生提交的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不符。
仲裁委认为,互联网公司在招聘时告知王先生须具备统招大学本科学历,王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影响了互联网公司对其专业技能的判断,互联网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三法条解读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伪造履历等,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劳动者在职时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试用期被解雇风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