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疫情逐渐趋于稳定,很多企业开始复工。但复工之后大部分企业处境则更为尴尬,有企业老板不禁感慨,复工前焦虑员工回不来,无法正常返岗,复工之后则更为焦虑,发现企业接不到订单,没有足够的工作给员工做,反倒更赔钱了。
日前,律师的一家制造型企业客户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企业复工复产之后,没有订单,陷入生存困境,正在考虑对部分生产线停产。那企业停产停业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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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
工资标准有两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2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总的来说,如果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停产停业,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地区1810元/月)。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大连地区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不得低于1448元(大连地区1810*80%=144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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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停业属企业自治范畴
无须履行特别程序
(一)停产停业无具体规定,但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
我国法律法规对停工停产条件并没有具体规定。停工停产是企业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的体现,若因此而引发诉讼,法院对企业“停工停产”相关争议也主要是通过合理性来进行审查。
实践中,在这次的疫情下,企业一般会因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而面临停工停产:
1.因疫情原因导致订单突然减少的;
2.产品和服务无法实现的;
3.受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及其它外界因素影响无法生产的;
4.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难以继续的;
5.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等。
企业在决定停产停业时,应当保留好企业停产停业合理性的相关证据,也应当将停产停业的信息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告知员工,并取得员工的理解,以便之后与员工协商停产停业工资事宜。
(二)企业部分停产的,仍属于停工停产
如上文所述,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停工停产的条件、范围作出规定,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整个企业完全停止经营才认定为停工停产。律师咨询大连市人社局,企业部分部门停止经营的,对于相应岗位的劳动者而言,亦属于停工停产的情形,不必要求企业必须彻底停止经营才能认定为停工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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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还需参照政策标准
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确定
根据《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职代会每届为3年或者5年。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21条规定,职代会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时,应当由到会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同意、不同意、弃权作为表决形式。获得应到会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的,即为通过。
虽然相关政策已经对停产停业后工资支付确定最低标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直接单方面宣布以最低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经过律师与大连市人社局确认,由于对于员工工资调整属于重大事项,可以与停产员工逐一协商确认工资标准,也可与通过民主程序即职工代表大会形式确定。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需要2/3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会议,且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同意。
由于目前不适宜线下聚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议企业可以采取网络形式线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但应保留开会合法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适用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七条 职代会每届为3年或者5年。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主要由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的职工组成。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时,应当由到会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同意、不同意、弃权作为表决形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的,即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