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先生曾就职于广州市南沙区某食品公司,由于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未过试用期便被辞退。
收到该食品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先生一直未办理离职手续,并于五天后在公司内部消费200元购买了10份仅供公司内部员工购买的芒果干。
之后,张先生带着在公司内部渠道购买的芒果干,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称自己在该公司购买的芒果干为三无产品,要求该公司以每袋芒果干1020元的标准退赔并承担自己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
该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到两个月,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存在恶意诉讼之嫌。
同时,张先生购买的芒果干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内部福利产品,仅供内部员工购买,而张先生在购买时还拍摄视频,显然是刻意为之。另外,张先生购买的产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而张先生在购买案涉产品时,特意进行了长时间的拍摄取证,说明其购买案涉产品的目的并非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起诉索赔,显然存在恶意。
且张先生在一次性购买十袋案涉产品时,在实际总付款金额为200元的情况下,却选择分十次付款,与普通消费者的支付习惯有明显区别。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照片:张先生在公司内部购买的芒果干
再结合案涉产品的福利性质、张先生在该公司的任职经历以及张先生坚持分十案起诉的行为,足以认定张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同时,虽然案涉产品的确未加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显然存在瑕疵,但张先生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涉产品只在该公司内部销售使用,并未流入市场,亦尚未对张先生造成损害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该食品公司返还张先生购买案涉产品的支出,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恶意索赔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消费者应合理维权。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以索赔为目的,恶意购买有轻微瑕疵的食品后提起诉讼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我们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时,也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依法维权,才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