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广东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

2022年04月25日17:1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

 

【基本案情】

 

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5日期满后未续签,继续工作至1月20日后回外省过年,原计划2月3日正式开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在2月份封闭,2月3日后彭某在外省老家远程办公。彭某于2020年3月返岗后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6万。公司辩称,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主要是受春节期间人事专员休假以致工作交接不畅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的影响,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

 

【处理情况】

 

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彭某2019年年终奖28000元,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案件启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集体争议案

 

【基本案情】

 

中某某局项目部位于深圳市某地铁工地。受疫情影响,该项目部复工时间延后,30余名劳动者要求发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间工资。该项目部负责人认为,按照政府规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因此工地延迟复工期间不发放工资,2月9日后按原日工资标准发放停工工资不合理。

 

【处理情况】

 

当地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政策,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动者2020年2月份工资及生活费。

 

【案件启示】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月9日后应当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王某与某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基本案情】

 

佛山某建材公司提前10日通知全体员工于2020年3月5日到岗复工,但该公司员工王某既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供其居住地因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延迟至3月10日才到岗,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其老家所在地实施交通管制的相关证明。

 

【处理情况】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某认识到,没有按时复工且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违反了公司规定。经仲裁机构调解,公司表示,鉴于王某已认识不足,且复工复产关键阶段急需用工,同意王某继续工作。

 

【案件启示】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关于复工的规定,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按时返岗。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

 

四、林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年休假冲抵引发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2月17日起正常复工,但未给员工林某安排工作,并且提出用林某的带薪年休假冲抵未上班期间的休假。林某认为不合理,通过粤省事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请求公司撤销关于强制休年假的通知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安排工作。公司辩称,考虑到林某已怀孕32周,且在疫情期间复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于是与林某协商使用休年假让其在家休息,并非强制其休带薪年休假。

 

【处理情况】

 

省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向公司释明了疫情期间关于休息休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将公司的考虑告知林某,促成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公司考虑林某本人意愿,安排其回单位工作,林某已休息期间作为正常产检处理。

 

【案件启示】

 

日前,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孕产妇是新冠肺炎易感人群,要求进一步做好孕产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人社厅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明确,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建议企业加强与此类职工的沟通,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愿并予以妥善安排,避免引发争议。粤省事在线调解平台提供视频/电话调解等多项非接触即时沟通服务,孕产妇及身处异地的职工可以通过在线调解的方式实现“零跑腿”“零接触”,满足当前疫情期间群众劳动争议处理需求。

 

五、张某与某传播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传播公司与张某就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奖金发放产生争议,张某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粤省事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奖金等款项合计19541元。公司提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难以回笼,暂时无法支付奖金。

 

【处理情况】

 

粤省事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收到张某调解申请后,指派公司所在地的基层调解组织就近处理。为保障张某的权益,同时保障公司能够正常复工,调解员建议双方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争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由公司分期向张某支付款项,并办理了仲裁审查确认手续,由广州当地仲裁机构向双方出具仲裁调解书。

 

【案件启示】

 

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遇到严峻挑战,广大职工的岗位和待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劳资双方应就企业与职工关心的急迫问题开展协商,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共克时艰。经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置换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提高调解效力。

 

六、调解仲裁机构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共享员工

 

【基本案情】

 

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口罩设备为主的企业,疫情期间保障防疫物资设备生产是该企业的重要任务,但人手紧缺成为摆在该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最缺乏的是口罩设备机器的电工,属于关键核心技术工种。在得知该企业的困难后,东莞某人社分局向当地商会、外商协会发出调剂用工需求信息。信息发布后,某织布有限公司和还未开工的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均称存在可调剂用工的对口技术人员,并有意向与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实行“共享员工”,但对共享员工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法律风险存在顾虑。

 

【处理情况】

 

东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现场为有意向的相关企业和员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政策咨询,指导企业和员工签订《人员借用三方协议》,帮助各方避免因调剂用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成为东莞首例行业间企业互助用工调剂成功案例,通过“共享员工”的方式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案件启示】

 

“共享员工”是疫情期间企业采取的特殊用工方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可以解决已复工企业的用工紧缺问题,特别是对关键核心技术岗位员工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着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及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东莞人社部门从预防争议的角度出发,做好相关企业员工调剂用工的相关法律服务和保障,以三方协议的形式,规范企业对共享员工的管理,明确相关法律义务,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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