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2022年04月26日11:4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马某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展现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现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马某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马某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坡将其回收的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白酒酒箱、酒盒、酒瓶及相关外包装材料,以及其购买的上述酒类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配套并对外出售,非法获利6000元。查扣组装成套的剑南春酒箱201件(内含酒盒1205个),非法经营数额60250元。另查扣剑南春手提袋、防伪标、瓶盖、酒瓶贴、封口胶带、酒瓶内标贴等注册商标标识14578件;五粮液防伪标、防伪说明卡、手提袋、瓶盖、颈标等注册商标标识7556件;国窖防伪标、瓶盖等注册商标标识2367件,以上共计24501件。经商标权人认定,扣押在案的物品为假冒产品,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坡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天津律师协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坡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坡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审理期间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马某坡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源头性犯罪,三者之间存在牵连犯的可能。该案中,被告人将回收的酒盒等外包装与其购买的酒类标识进行组装、配套后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该案准确把握“件”数的认定标准,将每一件完整且可以独立使用的侵权标识认定为一件,而非将同一载体上印制的数个商标标识进行叠加计算。该案有效震慑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切割犯罪链,及时制止下游犯罪的发生,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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