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需谨慎,防止“为爱买单”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转款52万余元,双方情侣关系破裂后,男方以返还借款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示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杨某于2014年通过网络认识。后王某于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杨某转账金额共计52万余元。后王某想让杨某归还自己转给她的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转款时间及金额分析,王某在长达三四年时间内向杨某所转的款项中存在连续多次在七夕节、情人节、平安夜、中秋节、国庆节等特殊节庆日前后转款的情形,转款金额中的“520”、“5200”符合“我爱你”的谐音,且结合王某与杨某的微信对话中“我爱你的”、“不要,说好的三年,你现在就要反悔”、“我俩继续这样下去”等语言综合分析,王某与杨某在暧昧关系下产生资金往来存在高度可能性,王某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未举示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杨某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相关律师指出:
随着支付手段的便利化,情侣在节假日亦或是纪念日,除了线下送礼物之外,还会在线上互相转账或发红包表达心意。若双方在经济往来中并无赠与的意思,应做出相应的书面约定或留有凭证,否则恋爱期间的转账仅凭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借款,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