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婚姻关系为何无效?

2022年04月26日14:2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这段婚姻关系为何无效?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夫妻一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疾病尚未治愈,患病一方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另一方明确表示即使对方患病也愿意继续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
 
  案件详情:王某(男方)在上班过程中因头部受伤留下后遗症。1989年12月25日,王某开始发病在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躁狂症。王某与向某于1993年4月26日结婚,1994年1月18日生育一女王某一,后双方离婚。2004年4月26日,王某与张某(女方)在南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21日协议离婚,2013年8月9日在南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后王某一直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相性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障碍),现尚未治愈。王某的女儿王某一代为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民政局颁发给王某、张某的结婚证无效。张某认为与王某登记结婚时,王某没有住院,神智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结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一起生活十几年,夫妻间相互照顾、关爱,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愿意继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重庆相关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8月9日在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前,原告王某就患有双相性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障碍),且原告王某至今尚未治愈,虽然被告张某表示愿意继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原告王某患有的双相性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障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因原告王某患双相性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障碍),现在医院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属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王某一作为原告王某的女儿,以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保护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婚姻无效纠纷,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法院遂依法判决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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