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纠纷酿大事故,持械殴打被判刑
近日,重庆大足法院审理一起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张某、杨某1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
2016年某晚,杨某2(已判决)与其朋友到KTV唱歌,因怀疑被害人黄某在蹦迪过程中故意肢体接触其朋友,遂与他发生口角。随后,杨某2联系被告人李某,要他带人过来“找回面子”,于是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杨某1携带砍刀、棒球棒等器械来到KTV。在与被害人黄某又一次发生口角之后,杨某2和三被告人持械打伤被害人黄某及上前劝阻的被害人袁某、冯某,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袁某、冯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杨某1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及各自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
重庆律师指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遇到小纠纷、小口角,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妥善处理,切勿逞强耍横、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