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暂缓支付物业费对抗物业公司不作为,法院判决支持!
李某居所屋顶渗水多年,室内墙壁多处被水浸泡,其向物业公司多次反映无果后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用共计3820元。近日,武隆法院审结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李某支付原告各项公摊费用共计1134.4元,驳回原告要求李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李某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李某居于该小区某栋顶楼,屋顶自入住起渗水至今,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既未派人查勘,也未进行修复,李某即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其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系顶楼房屋业主,其房屋易受到屋顶渗水的浸蚀。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房屋一直受到屋顶渗水的侵害,严重损害其居住环境,对其生活已造成严重影响。但物业公司无视业主请求,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派人查勘现场,也未对李某房屋所遭受的损害进行修复。物业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先履行物业服务,再向李某收取物业服务费。李某作为业主,其房屋因共有建筑的瑕疵遭受渗水损害时,李某自身无法启动对共有屋顶的维修,只能通过暂缓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引起物业公司重视,促使物业服务公司及时维修瑕疵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此,李某以物业公司未履行房屋屋顶修复义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合理的,其要求暂缓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成立,庭审中李某表示自愿支付各项公摊费用,法院亦予以认可,遂结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收费标准作出前述判决。
重庆律师提醒,物业公司要提高物业服务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及时处理业主反馈的问题,提升服务质量。业主也应采取协商、投诉、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进行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