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私教全部离职会员要求退卡退课法院:格式条款未特别提示告知应属无效判决解除合同
原先信赖的健身私教全部离职了,但合同约定,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房退课退卡吗?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王先生夫妻二人在上海市某健身房办理了5000元的会员卡,又陆续购买了9万余元各类健身私教课程,并约定由专门的私教进行授课。没想到,一年半后原先约定的私教全部从健身房离职。虽然合同约定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但二人不愿意接受。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未使用的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王先生夫妇与健身房之间签订的《会籍合同》及剩余未履行完毕的《私教课程合同》,健身房向二人返还剩余未使用的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
【以案说法】
本案焦点:《私教课程合同》中,约定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是否有效?如果更换私教,是否会导致《私教课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原告二人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课程合同》中,虽约定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但同时又约定消费者若想要更换私教必须提前72小时提出申请并由健身房审批通过。上述约定都是健身房用以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健身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就该格式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告知及充分磋商,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私教课程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是基于对特定私教的信赖而与健身房签订相应私教协议。但健身房的私教队伍却不稳定,《私教课程合同》所约定的私教已经全部离职,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取特定私教指导,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健身房构成违约,未履行完毕的《私教课程合同》应当解除。会员费方面,由于消费者必须办理会员卡成为会员后,方可购买私教课程,因此《会籍合同》与《私教课程合同》实际是相互捆绑的,应当一并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健身房返还原告二人未使用的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共计63915.7元。
提示:一、健身、美容等行业签订的格式条款中“有坑”情况数不胜数,已趋于“高危地带”
近年来,预付消费卡纠纷频现,涉及健身房退卡退课案件数也一直居高不下。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设计大量格式条款,以规避风险和责任。除了本案中的情况,还有例如一经办理概不退卡、超出期限一律作废、一旦退卡过往消费按原价计价等等不平等约定及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应当规范设计格式条款内容,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
在判断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当综合考量合同全文约定及经营者的提示说明情况。经营者应当消除原有的“签字就能生效”“约定就能免责”的错误认识。在设计格式条款内容时,不可随心所欲,应确保自己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设置;在订立含格式条款合同时,不可刻意回避,应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答疑解惑,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三、消费者亦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规避潜在风险
消费者在面对合同上纷繁复杂的格式条款时,要消除“无关痛痒”“一签了之”的错误认识。要仔细阅读经营者标黑加粗的条款,要求经营者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专门的解释和说明。从而确保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充分磋商,尽可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一审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上海相关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