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不满公司发放口罩数量请假未获批拒绝出勤被辞退

2022年04月26日15:4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AC不满公司发放口罩数量请假未获批拒绝出勤被辞退法院: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行为合法

 
  违纪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而即时性地且不负对价地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纪解除是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最严厉的惩戒。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10月7日入职B公司,201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张某在仓储部门担任仓库文员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B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张某:“……张某严重违反员工守则,违纪、违法”。B公司规章制度第一项“劳动纪律”规定,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由请假人书面申请,审批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或者委托他人请假均无效,病假必须由医院开据“病假单”,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张某签收过该规章制度。
 
  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3日,B公司春节放假,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6日因疫情未开工,2020年2月17日B公司复工。
 
  疫情期间,B公司每三天向每名员工发放一个口罩。张某对此不满,声称每天应向员工发一个口罩。于是,在2020年2月25日这天,张某以公司发放口罩数量太少为由提出事假。B公司告知张某市场上口罩难求,公司亦在努力争取,未批准张某请假,之后张某未再至B公司处工作。
 
  2020年2月26日,B公司通过微信及短信向张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大致内容为:“张某,因你自行请假未得批准视为旷工,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以教育为主,经公司研究决定,现通知您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正常上班,并自愿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理,您在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公司将不予追究。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2月27日及2月28日,B公司亦向张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通知书中均含有“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等内容。
 
  2020年3月3日,B公司向张某发出《公告》,大致内容为:“由于原告张某在公司一再催促下还自行连续旷工三天(2月25日-2月27日),现依照连续旷工三天将视为自动辞职的规定,其已被公司辞退,对公司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
 
  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张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同年5月26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
 
  【以案说法】
 
  上海相关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诚实、勤勉工作。
 
  本案中,B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主要从事仓库保管工作,与外界接触较少,其以公司发放口罩太少为由提出请事假,理由并不充分。张某在未得到B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拒绝出勤,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B公司连续三天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张某到公司上班,提醒张某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B公司多次提醒、催促张某到岗工作,且告知拒不服从的后果,但张某置之不理,仍然不到岗工作,至2020年3月3日B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张某已旷工4.5天,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行为。
 
  B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时间
 
  解除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向劳动者做出的意思表示。解除权系形成权,单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间,而非解除行为作出的时间,且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呈现。
 
  本案中,张某主张B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与其电话沟通,强调根据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明确告知张某当日中午即届满,故要求张某尽快来上班,否则超过当日中午,期满将自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然B公司在电话中只是强调旷工的后果,并未作出积极的解除行为,B公司所持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之观点并不能推导得出该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实际作出单方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之结论,书面解除通知于2020年3月3日送达张某,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解除理由
 
  本案中,B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3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审查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理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已说明理由,在裁诉阶段变更解除理由的,应以行使解除权时的理由为准;
 
  二、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并未说明理由或理由笼统,在裁诉阶段补强说明解除理由的,应以其在首次仲裁庭审中关于解除理由的表述为准;
 
  三、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有多个解除理由的,需对多个理由逐一审查,只要其中有一个理由符合解除条件,即可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
 
  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指挥和管理的权限,针对劳动者的某一行为,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一般可以以规章制度作为评价依据。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相关行为;该行为依照规章制度属于可予解除的情形;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B公司规章制度第一项“劳动纪律”规定,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由请假人书面申请,审批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或者委托他人请假均无效,病假必须由医院开据“病假单”,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张某签收了该规章制度。张某因公司未满足其口罩发放要求而请休事假,理由并不充分,在B公司未批准其事假的情况下,张某拒绝出勤,构成旷工,B公司以旷工满三天为由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具备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责任
 
  如果解除行为被认定合法,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赔偿金。
 
  如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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