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告知拇指残疾被辞退

2022年04月26日15:5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入职未告知拇指残疾被辞退法院:不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解除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案情回放】
 
  入职时,叉车工牛某未告知公司其拇指残疾,亦未告知公司其持有残疾证。在通过入职体检后,牛某在员工登记表所列的“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其他”栏均勾选“无”,牛某提交了叉车证,开始正常工作。
 
  9个月后,公司以牛某隐瞒身体残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牛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仲裁支持赔偿金5860元。
 
  【以案说法】
 
  牛某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牛某是否残疾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作,公司解除理由不能成立,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5860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案中,牛某虽大拇指残疾,持有残疾证,也确实未将该情况告知公司,但公司招用牛某系从事叉车工作,而牛某确实持有叉车证,体检合格,且通过大半年履职情况来看,牛某拇指残疾并不影响其完成叉车工作,故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解除牛某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牛某的月工资为2930元,工作不满一年,经济补偿金为2930元,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860元。
 
  上海相关律师提示,第一,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本案判决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具有积极意义。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所享有的权利不应停留于基本的社会保障,还应包括与健全人无异的平等就业机会,体面地融入工作与生活,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无差别、非歧视的对待,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第二,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或知情权并非没有边界。知情权的边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本案明确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身体残疾就不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单位披露残疾状况,他们的个人隐私应当被保护、被尊重。第三,全社会应当共同营造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的氛围。对患有残疾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有必要的包容而非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全社会都应当营造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的和谐氛围,在保障他们合法权利的同时,给予他们特别的扶持和关爱,使他们拥有和正常人一样的平等地位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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