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成功下单6瓶茅台酒商家“无库存”为由拒绝发货
消费者在商家APP上购买茅台酒,后商家发现没有库存,于是单方面取消订单并销毁电子发票。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继续按照订单发货?
【案情回放】
杨先生前往超市买酒得知茅台酒正在促销,于是从超市系统里查询了茅台酒的促销价格及商品编码,回家后通过商家APP“扫码购”功能输入茅台酒商品编码,成功下单了6瓶茅台酒并支付了货款5586元。订单完成后超市开具了电子发票,其后超市发现门店没有茅台酒库存,于是在未征得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了订单并销毁了电子发票,作退款处理。
杨先生无法接受超市的做法,要求按照订单发货,但超市始终以无货为由拒绝。
杨先生因此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按约履行。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消费者下单成功并支付货款后,商家可否以无库存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
杨先生认为,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杨先生支付了货款,超市就应当交付商品。
超市则为,茅台酒属于稀缺商品,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以特价买到。APP的“扫码购”功能是由消费者在门店内直接扫商品码支付价款,但杨先生却是在家中扫码下单的,不符合“扫码购”的要求,因此购买行为无效。
上海律师指出,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消费者能够选择确定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应当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本案中,杨先生确已通过购物软件提交订单并付款,该订单显示成功且开具了发票,合同依法成立。超市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的经营者,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超市按照约定交付杨先生茅台酒6瓶,杨先生支付货款5586元。
一、网络购物合同下单成功,商家应按约发货。消费者通过商家平台提交订单并付款,订单显示成功后,应当认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购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商家负有发货的义务,不能仅凭“无库存”甚至无故怀疑消费者“钻空子”“捡便宜”等理由拒不发货。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网络商家对商品下单成功与否附带条件的,应明示或取得消费者同意。因特殊商品或特殊原因,商品购买、销售、发货等需要附加一定条件的,应当明确提示、告知,或取得消费者同意。商家单方面使用格式条款对合同成立、交付时间、地点等进行限制的,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三、商家应规范销售行为,营造诚信的交易环境。生活中,常有商家利用稀缺商品作为卖点,采用“饥饿营销”等方式吸引眼球、获取关注,以求获得商业利益。该做法虽不直接违反法律,但易对正常的交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应提倡。网络商家应更多地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实的商品,为消费者带来良好的购物体验,主动营造合法、诚信的经营生态。
(本案一审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