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二手摩托车隐瞒事故事实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2022年04月26日16:1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销售二手摩托车隐瞒事故事实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花费近二十万买了一辆摩托车,几天后发现车辆系二手事故车,车主该如何索赔?摩托车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车主主张退一赔三是否应予支持?
 
  【案情回放】
 
  原告张超是摩托车爱好者,被告小骏车行经营二手车业务。
 
  2020年夏天,张超在朋友圈内看到小骏车行在售的一辆二手摩托车,心生喜爱,就去店里查看,看好后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保证此车来源正当,所出示及提供的与摩托车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无偷、抢及经济纠纷与违章事故等,保证此车为合法来源。
 
  十天后,张超发现摩托车质量有问题,怀疑车辆出过事故,在微信上询问小骏车行的员工,其称没有出过事故。之后张超查询到2019年初该车辆在金华地区发生过交通事故,更换配件达55处。
 
  张超与小骏车行交涉未果,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
 
  原告张超诉称,张超到被告小骏车行店铺查看时认真询问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小骏车行承诺绝对没有发生事故。车辆交付后张超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该车辆为事故车,并更换了车架、车架轴承、前刹车总成、左右减震等重要车辆组成配件,理赔金额6万元。
 
  小骏车行作为摩托车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应向消费者作相应的说明。涉案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经过长时间的大量维修,小骏车行对此应向消费者作出重要提示,但小骏车行故意隐瞒车辆重要情况,还向张超作出车辆无事故的书面承诺,且在张超询问车辆是否发生事故时予以否认,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而张超基于小骏车行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涉案车辆,小骏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张超的合法权益,应退一赔三。原告张超诉请要求解除合同,退赔车款18.5万元,三倍赔偿损失55.5万元,支付公证费3120元。
 
  被告小骏车行辩称,同意解除合同、退赔车款18.5万元,但不同意退一赔三。车辆是小骏车行以正常的价格从金华某车行收购的,收购时对车况进行过检查,车辆可以正常行驶,但并未查出险记录,出险记录也不是必要环节,小骏车行对车辆发生过事故是不知情的,是张超告知后查验才得知此事,故小骏车行不存在欺骗的故意,不同意赔偿三倍损失。
 
  【以案说法】
 
  上海律师认为,小骏车行作为专业的二手机动车经营企业,在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出售前对车辆有无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虽然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但依法享有知情权。出于保障安全驾驶的需要,对于车辆的修理、事故、保险等真实情况,销售者不应存在隐瞒和欺骗,否则将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小骏车行称未查过车辆的出险记录,仅仅是员工试驾后,就根据自身经验作出非事故车的判断,并在合同中承诺无违章事故,属于应当知悉而不作为,不论其主观状况如何,亦不论金华某车行有无主动告知,小骏车行客观上均应知情。
 
  小骏车行作为销售者,理应将车辆为事故车的事实告知张超,现小骏车行故意隐瞒该节事实,并作出车辆无保险事故的承诺,导致张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公证费系张超为维护权利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小骏车行承担。
 
  综上,上海青浦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张超与被告小骏车行签订的二手摩托车买卖合同;小骏车行退还张超购车款18.5万元,张超应将摩托车返还小骏车行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小骏车行三倍赔偿张超55.5万元。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道,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作为经营者,应该秉持诚实守信之信条,踏实做事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获得长足发展。作为消费者,要谨慎选择商品,理智维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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