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案辅助人员的纪律和违纪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明确了办案辅助人员的两项积极义务、三项禁止性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为规范办案辅助人员的行为提供了直接依据。
办案辅助人员应当履行
的两项积极义务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二是严守工作纪律。这是办案辅助人员确保依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
办案辅助人员不得从事
的三项禁止行为
一是不得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是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不得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除了上述条文列举的义务外,条文采用“等”的方式,对办案辅助人员的义务做了兜底规定。办案辅助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与仲裁员相同。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