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说,由于疫情期间你们多休息了,所以上班后要把所有的双休变单休,一周只能休息一天,弥补疫情期间浪费的工作时间,这合法吗?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
首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鼓励企业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因此,在疫情期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使用各类休假是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应对方式,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休息权并无直接关联,疫情期间劳动者属于多休息了的说法不准确。
其次,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在不属于上述三种不受限延长工作时间的范围以及非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仍应当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劳动,保障劳动者法定休息时间。因此,对于提问中所涉企业安排劳动者一周工作六日休息一日的情况,若不违反劳动法相关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则未违法,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内相应的工作报酬。
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为了防控疫情,不少企业延迟开工,员工居家休息,对正常生产确有一定影响,但相关延迟复工是根据国家防控工作依法进行的,不存在浪费工作时间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因此,企业要求员工实行单休,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当然,包括延长的工作时间、相关的工资上调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