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和疫情碰到一块儿,产假能否顺延?

2022年04月26日16:2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在幼儿园工作,有规定是女教师产假遇上寒暑假,寒暑假休假可以顺延。我的产假和疫情碰到一块儿了,产假能否顺延呢?

  律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各地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生育奖励假。

  《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未出台疫情期间关于产假的规定。因此,您的产假和疫情碰到一块儿,产假并不能因疫情顺延。对于产假能否顺延,您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

  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一、产假时间可以顺延,不是应当。根据国家劳动部解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解释”。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以“劳安字[1989]1号”文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就有“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的意见。作为老师的主管部门的国家教委,于1992年3月30日以(教人[1992]8号)文件答复浙江省教委:“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假期间可否延长寒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尽管有了国家教委的“可以顺延”的意见,但不少的学校、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对此并未执行。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后,原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废止,那么“劳安字[1989]1号”也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效,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答复函》是依据“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答复的,所以也随之失效。但“顺延寒暑假”与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无冲突。劳动部门也未撤销《解答》,教育部门也未撤销《答复函》。所以,您所掌握的规定,现在看来“顺延”不违法,“不顺延”也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依据现行法律不能延长。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实际上,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规定,出台了配套的计生条例,在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休产假的天数,但具体天数应以您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准。另外,如果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假已经休完,幼儿园也正式开学,建议在教学任务允许的情况下,经幼儿园的领导同意,可选择居家办公。

  三、可以通过请事假方式进行延长。法律对教师正值产假遇到疫情防控期间时,是否延长产假时间没有规定,所以您在产假期满,如果因为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孩子需要本人照看等原因,可与所在幼儿园的领导和同事加强沟通,在解决好代课等工作问题后,按程序请事假。如果因为疾病不能上班,应当持指定医疗机构医师休假建议书,按规定程序向幼儿园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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