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被诈骗转账大额公款法院:未尽谨慎注意及应对义务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财务人员未尽到谨慎注意及应对义务,被诉赔偿公司损失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张小姐是悠悠公司的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包括公司账户的管理。为保证资金安全,银行设置公司账户对外转账需要经过张小姐和董事长程英两人的U盾操作。但公司为行事方便,将本应由董事长程英管理操作的U盾也交由张小姐直接保管操作。
2020年5月,公司人事的企业邮箱收到发件人为“程英”发送的电子邮件,要求人事小王建立一个公司高层办公QQ群,方便大家工作沟通。小王轻信为真,立即建立了QQ群,并应“程英”的要求将财务张小姐拉进群。
随后,“程英”作为老板通过QQ和张小姐发生了如下对话:
“程英”:现在账户里有多少余额?
张小姐:180。
“程英”:180元是吗?
张小姐:不是,180万。
“程英”:把公司账户上的83万元转到“佳佳五金店”的账户,备注为“货款”。
张小姐按群中“程英”要求当即完成了转账,直至“程英”在群里要求张小姐继续转账至“佳佳五金店”账户时,董事长程英恰巧在张小姐身边才事发。
公司随后就被诈骗一事报警,但83万元已经汇出,全额追讨回来的机会渺茫。张小姐为此写了悔过书,认可此次诈骗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是自己和小王,是自己严重失职。
公司认为张小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应该就其过错承担公司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24.9万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公司的请求,张小姐不服,起诉至上海青浦法院。
张小姐诉称,其在事发后出具悔过书是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悔过书主动揽责实属人之常情,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不能仅基于悔过书就认定自己存在过错。就公司被诈骗一事,其不存在过错,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财务流程不规范,也是导致被诈骗的根本原因。
悠悠公司辩称,张小姐作为公司财务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违背了一般注意义务。对于83万元的大金额转账,张小姐本可以向董事长程英本人核实,却未核实,贸然转账存在重大过失。按照规定,公司所有资金往来及报销均需要通过企业邮箱报送给董事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才可以进行资金操作,张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财务制度。且公司从事教育培训类业务,诈骗人员要求张小姐将钱款转账至“佳佳五金店”账户,备注为货款,存在明显漏洞。诈骗人员冒充董事长,对于账户余额却毫不知情,对此疑点张小姐作为财务总监都没有注意,明显存在工作失职。
【以案说法】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在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时,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双方对事件经过及损失金额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张小姐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上海相关律师指出,张小姐在悠悠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其对于财务风险应有谨慎注意及应对的义务。事发前,程英一直通过微信联系张小姐,其在微信中指令张小姐付款亦多采用语音形式。而事发当日,案外人冒用程英身份通过QQ联系张小姐并要求张小姐进行大额转账,且在沟通过程中对方对公司账户余额情况显然毫不知情,存在较大疑点。从张小姐出具的悔过书内容来看,张小姐当时亦已产生疑惑,但张小姐在与程英同处一个办公地址,完全有条件核实的情况下,未经核实直接将83万元转账至对方账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张小姐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
综合公司人事在事件中过错、公司将本应由董事长管理操作的U盾交由张小姐一人负责操作等情况,并考虑张小姐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责任比例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张小姐应赔偿悠悠公司经济损失8.3万元。若涉案钱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悠悠公司应将赔偿款按比例退还给张小姐。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