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保健品投资谎言骗取老人20万元法院: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保健品投资引发的诈骗案。
【案情回放】
张奶奶多年来都有服用保健品的习惯。2015年,她结识了某保健品公司员工小李,小李能说会道,总是满面笑容,一来二去张奶奶就成了他的熟客。2017年的一天,小李突然找到张奶奶,告诉她自己已经从保健品公司出来单干了,并动员张奶奶以后可以直接找他买保健品,不必再经过公司,他会给张奶奶更优惠的价格。张奶奶不疑有他,第一次就从小李那里订购了四千九百余元的保健品,但小李收钱后却未将保健品交给张奶奶,而是称其先帮忙保管,待张奶奶家中保健品都吃完后再给她。没过多久,小李再次动员张奶奶买保健品并先后收了她八千元左右的现金,同样还是以帮忙保管的借口没有给张奶奶任何保健品实物。
2019年,小李再次联系张奶奶,这次他没有再向张奶奶销售保健品,而是声称当初帮张奶奶保存的那些保健品已经转手卖给了他人,并从中赚了不少差价,但对方还要再买两千多元的保健品才会一次性付清钱款。一听自己买保健品居然还能赚到钱,张奶奶满心欢喜,当即按照小李的要求再次给了他两千多元用于购买保健品。自此之后,小李就以保健品投资理财为由,多次动员张奶奶,每次从她那里拿走几千元不等的钱款,但从未给过张奶奶任何收益。而每每张奶奶问起,小李都以会想办法帮她要回来为由搪塞。由于小李一直表现得对张奶奶关心有加,时常对她嘘寒问暖,为她买油买面,因此张奶奶虽然一直没有拿到小李所谓的保健品投资收益,但还是相信了小李的一面之词。
2017年到2020年间,小李不断编造着保健品投资的谎言,甚至还以带张奶奶出去旅游为由让张奶奶为其垫钱,而张奶奶不仅多次应小李要求给钱,还将家中的各种金饰拿给了小李让其变现,一直沉浸在小李帮她投资保健品的理财幻境中不明真相。
张奶奶先后给小李现金十几万元和价值数万元的金银首饰用于所谓的投资,直到小李突然消失不见,张奶奶才幡然醒悟发觉被骗,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小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9月,上海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李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实施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原来,2016年小李从保健品公司辞职后,并没有独立经营保健品生意,而是在外面打工。因为沉迷网络赌博,他很快就欠下了高额债务,无力还钱的他想到了七十多岁的张奶奶,于是利用张奶奶对他的信任,精心编造了一系列说辞,设计了这场“保健品投资”的骗局。小李表示对自己诈骗张奶奶的行为深感后悔,但他骗得的钱款已经在赌博中挥霍一空,目前没有能力退赔。
【以案说法】
上海相关律师表示,被告人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李诈骗老年人财物,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小李诈骗作案的具体手段、时间、次数、后果、赃款的用途及其有劣迹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小李退赔被害人张奶奶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