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月17日14时,全国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已突破七万人,疫情防控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着。与此同时,部分企业近日来陆续开始复工,本文在此就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要件及几种典型情形和大家进行一下简要的交流,也希望企业在复工前做好全方位的疫情防控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工伤认定的要件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主体
1、医护人员:即医疗和护理人员。2、相关工作人员,指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具有感染可能性的人,包括:(1)医疗、救治机构中除医护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如救护车司机、物业人员、安保人员;(2)负责物业、社区、基础设施、机场、铁路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治相关工作人员,如负责社区出入检查的工作人员;(3)企事业单位中负责疫情防治的相关人员,如负责员工体温测量、发放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后果
1、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
(三)申请程序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8号)的规定,申请工伤,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事故24小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备。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申报,申报资料的电子扫描版发送至区人社局电子邮箱;或经电话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区人社局办公地址。
二、哪些特殊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患病或死亡这属于普通情况下认定工伤的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2、员工因出差感染关于因出差期间被感染能否认定工伤,天津市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当地有相关“被指派到疫区工作而感染传染病认定工伤”的规定,则因出差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认定工伤,如广东、吉林、云南、四川、河南等。如当地没有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出于保护员工的原则,律师判断此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大。
3、员工因在抗击疫情活动中担任志愿者感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结合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中对于“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4、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突然发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然发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三、哪些情形下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1、员工回程途中感染员工在回程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在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前述期间届满后仍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按照医疗期规定享受病假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属于患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
3、员工在工作期间被同事传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被同事感染无法认定为“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企业应当在复工前做好全方位的疫情防控工作,避免造成病毒的传播,否则可能会面临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4、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感染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状肺炎,由于认定因工作原因举证责任的难度大、不同员工所处的办公环境各有不同、办公环境难以和日常生活相区分等因素,这种情形很难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