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太岁”金额达58万元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22年04月26日16:3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销售假“太岁”金额达58万元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肉灵芝,俗称“太岁”,有人认为其有药用价值,可用于免疫力调整、癌症等疑难杂症治疗。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高价销售假肉灵芝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放】
    为牟取巨额利润,陈某从徐某某等人处以低价收购人工制造肉灵芝,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宣称包装为“野生”“人工分养”的可食用肉灵芝并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4日,陈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以总计人民币7万元的价款向被害人销售肉灵芝32只,其中31只系上述从徐某某处低价购进的假肉灵芝,该部分销售金额达58万元。经过专家鉴定,肉灵芝不可能人工养殖,该批肉灵芝确认为人工制品。
【以案说法】
    上海律师指出:被告人陈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五十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庭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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