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188元参加活动抽中特等奖林肯轿车却被拒兑法院: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均应履行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并宣判一起其他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中的罗嫣被邀请付费188元参加线下活动,抽中特等奖林肯轿车一辆,却先后被两家公司以中奖名额已内定、自己并非主办方等多种理由拒兑,罗嫣究竟该找谁兑奖呢?
【案情回放】
微商林乐:美女,我们公司组织“三八节”线下活动,抽奖环节奖品丰厚,一定要来啊!
罗嫣:免费参加吗?能有什么奖品啊?
微商林乐:活动费用188元,特等奖可是一辆价值不菲的林肯轿车,其他奖项还有现金红包等,相当丰厚的!
罗嫣:好吧,我到时候来试试。
(抽奖中)
罗嫣:感谢邀请,我真的抽中了林肯轿车!
微商林乐:......好像操作失误了,不应该是你。
罗嫣:???芸妍这么大的公司,要赖账?!
微商林乐:抱歉哈,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这次活动主办方是策划公司靓美公司,与我们无关哈。
罗嫣与邀请她参与活动的微商林乐沟通无果后,找到芸妍公司兑奖,却被芸妍公司告知主办方系策划公司靓美公司,罗嫣找到靓美公司,靓美公司则称自己仅负责策划活动,兑奖责任在于芸妍公司。人生难得中一次特等奖,还是一辆价值不菲的林肯轿车,却没人给自己兑奖?罗嫣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履行交付一辆林肯轿车的义务或者等价赔偿。
芸妍公司:邀请罗嫣参加活动的微商林乐并非芸妍公司的员工,只是一个微商销售,而且芸妍公司并非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而是冠名赞助商,活动是靓美公司组织策划的,芸妍公司不负有兑换奖品的义务。
靓美公司:靓美公司只是帮芸妍公司旗下品牌做产品推广活动,罗嫣跟芸妍公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靓美公司与本案无关。
罗嫣:无论芸妍或靓美,总要有人给我兑奖!
【以案说法】
上海相关律师指出,芸妍公司在其活动邀请函资料中明确载明活动现场有抽奖,并明确了特等奖为林肯轿车一辆,罗嫣缴纳活动费用,并参加活动抽中特等奖,有权要求芸妍公司兑奖林肯轿车(一辆)。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轿车的义务,应向罗嫣赔偿轿车折价款。但罗嫣要求靓美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芸妍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活动主办方,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微商林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称:其原是芸妍公司旗下品牌的销售代理,销售团队解散后囤积了很多产品,为了清库存就打算举办一场活动,由其找赞助商,靓美公司操办,因此靓美公司是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芸妍公司只是赞助商。
芸妍公司上诉理由之一:我们只是赞助商,并非主办方,不负兑奖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次活动的场地定金及布置费均由芸妍公司支付且发票也是开具给芸妍公司,如芸妍公司仅为此次活动的赞助商,则由其直接支付场地租金及布置费显然有悖常理。同时,罗嫣收到的邀请函封面上印有芸妍公司品牌的标识,而邀请函中并没有靓美公司的字样或品牌标识,且邀请函中所列的赞助商并无芸妍公司,故芸妍公司称其仅是冠名赞助商与事实不符。
芸妍公司上诉理由之二:邀请罗嫣的不是公司员工,只是微商林乐。
上海一中院认为,罗嫣系通过微商林乐向其发送的邀请函,并在向昵称为芸妍公司.HR的微信号转帐188元后得以参加此次活动,并在抽奖环节中被抽中获得特等奖林肯轿车一辆。邀请函及活动现场均有显著的芸妍公司的标识,故罗嫣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次活动系由芸妍公司举办,即使如芸妍公司所述,微商林乐并非其公司员工也不影响罗嫣直接向芸妍公司主张兑现相应的奖品。
芸妍公司上诉理由之三:涉案奖品应为林肯汽车的车模或是车辆使用权。
上海一中院认为,从邀请函的内容来看,并无特别说明是车模或使用权,芸妍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可以明确特等奖为林肯汽车一辆,从常理推断亦可以确认为林肯汽车实物的所有权。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该汽车的义务,则应向罗嫣赔偿相应的汽车折价款,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中的活动邀请函、抽奖券中并没有写明主办方的名称,但均写有公司地址,结合法院向芸妍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送达及签收情况来看,可以确定该地址系芸妍公司的经营地址。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情况,上海一中院认定芸妍公司系本案活动的主办方,应承担相应的奖品兑现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企业在推广品牌的宣传活动中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均应履行。本案中芸妍公司作为主办方,现场组织了抽奖及颁奖环节,事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兑奖,显然不能对抗其对活动参与者公示的抽奖、中奖规则,故芸妍公司应履行承诺,进行兑奖。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