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解读提示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和夜班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上海地区将不得安排夜班的孕期范围扩大到怀孕6个月;江苏、河南、陕西、江西等地区将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也纳入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的情形。部分地区明确规定了夜班时间的具体时段,比如上海规定从事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孕期工间休息的时间和次数
根据法律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部分地区就孕期女职工的工间休息时间和次数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上海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江苏、河南、陕西等地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和7个月以上的,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广东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广州和深圳规定,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
3典型案例
在黎某与广州市科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参见(2018)粤01民终88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本案中,黎某在产假结束后,仍处于哺乳期内,属于受劳动保护的女职工,但公司仍安排劳动时间为9.5小时/天的工作给黎某,且不同意黎某提出的安排1小时/天的哺乳时间,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双方协商新岗位工作时间的通话录音内容看,公司的负责人在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在哺乳期内每天工作9.5小时、要求安排1小时/天的哺乳时间的情况下,公司的负责人仍坚持该工作时间安排,并表示如黎某不接受就不要做了。虽然公司没有向黎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在黎某提起本案仲裁前,公司仍没有依法安排黎某工作,结合双方的通话录音内容,本院认为公司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了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黎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4实务建议
全面二孩政策所引发的孕产高峰无疑会给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成本和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女职工三期的特殊情况,提前在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配备、休息休假安排、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作出准备,在关注企业自身发展和利润实现之外,更要依法合规地维护女职工三期的各项劳动权益。在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的安排上,用人单位应当将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特殊政策相结合,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加班和夜班限制及孕期工间休息的规定,防控和化解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