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2022年04月26日16:5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Q&A

  应如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明确了监督责任的主体和监督范围。

  一、仲裁监督的责任主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权。本条细化了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仲裁监督的制度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均为仲裁委员会,而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规则》第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上述规定,对仲裁行政指导与仲裁监督进行合理的职责划分,明晰了工作层面的行政指导与具体个案处理之间的边界。

  二、仲裁监督的范围

  仲裁监督涵盖了案件处理的程序与实体,并包括了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的监督。

  (一)申请受理

  对申请受理环节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材料补正事宜;在接件时是否认真初审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及主体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接受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后,是否依法登记、签收,给予回执;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依法按照管辖及受理条件等进行释明或者答复;是否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送达仲裁文书;接待当事人是否符合仲裁员行为规范的要求等。

  (二)办案程序

  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应当组成合议庭的是否按规定组成;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了回避审查,履行了回避义务;是否当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释明风险;是否在开庭中对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裁决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解等方面。

  (三)处理结果

  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结果,通常指仲裁委员会的结论性、终结性文书上承载的各项具体内容,表现形式通常为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对处理结果的监督主要包括:处理结果依据的事实认定是否确凿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仲裁请求事项是否逐一得以回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确;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起诉权等。对案件处理结果实施监督的方式,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撤销原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重新制作仲裁文书,或者重新组庭审理。

  (四)仲裁员工作人员行为

  对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是否存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列举的禁止性行为,此外还包括从事仲裁活动时是否按规定着装,庭审用语是否规范,是否有对当事人态度粗暴现象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仲裁活动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经验介绍

  1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对本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在一年内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原裁决重新审理。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在一年内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建议下级仲裁委员会撤销原裁决重新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2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但已生效超过1年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除外:(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四)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五)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3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1年内发现其作出的生效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重新审理:(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的;(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裁决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五)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可以申请重新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撤销调解书重新审理。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被撤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应当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4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在调解、仲裁过程中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关键证据等,导致仲裁机构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决定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决定重新处理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原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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