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侵权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在限定日期内删除不良图片及言论,并赔礼道歉。
案情:
杨某某与崔某某为生意合作伙伴,二人因经济问题产生分歧,多次发生口角纠纷。崔某某在其使用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如下信息:蒙Lxxxxx车,车主杨某某,配图内容为人的腿和脚,并对该信息发表如下评论:长年害别人、害朋友、害弟兄,被人打断了。消息发出后,杨某某和崔某某的多名共同微信好友告知杨某某此事。
杨某某表示,崔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提到其名字以及其名下的车,该信息的配图和评论内容会让人觉得自己的腿被人打断了。崔某某捏造事实,随意利用信息网络诋毁、诽谤其名誉,严重侵害其名誉权,给其工作、生活环境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造成非常大的精神损害。遂杨某某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某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每日早中晚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三次、连续赔礼道歉一个月,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三次,另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立即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有关杨某某的信息、图片及评论;
二、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使用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向杨某某的赔礼道歉的信息,赔礼道歉信息包含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对杨某某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言词,导致杨某某名誉受到损害表示歉意的内容,该内容需连续发布3天,不得删除;
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崔某某提出上诉,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崔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写明杨某某的姓名及其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并使用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词对该信息进行了评论。崔某某与杨某某拥有多名共同微信好友,崔某某的行为致杨某某的名誉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某要求崔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道歉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以能够消除该事件对杨某某名誉权的不良影响为限。杨某某要求崔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三次并不利于消除或减少崔某某该行为对杨某某造成的不良影响,反而会扩大影响,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某要求崔某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该事件对其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内蒙古律师提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利用网络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互联网广泛、快速的传播性和其本身的专业、复杂性给利用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和冲击,但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绝不会“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