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疫情问题单位强制安排待岗,每月支付1540元生活费,实则单位是安排在家办公。询问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
A: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那么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情形,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根据该政策文件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协商采取相应的措施共渡难关。《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此也呼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共渡难关,互相体谅,协商在疫情期间的用工方式和工资发放等问题,以确保在疫情结束后可以顺利恢复企业经营,互利共赢。
Q:
我是孕妇,请问疫情期间,北京有没有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可以居家远程办公的相关政策呢?
A:
目前国家和政府没有发布针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应政策。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并要求进一步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为新冠肺炎易感人群,孕产妇一旦感染,不方便用药,不易治疗,且病程发展较快。”为此,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向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发出建议,可通过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2月9日,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已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提出相应建议,建议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除通过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外,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疫情期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诉求,及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返岗复工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Q:
出租车及网租车在疫情期间可否少交或缓交“份钱”?
A: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第一条第5款中规定“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各地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依据各地情况相继采取了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等相应行政行为,并对市民的出行及预防措施提出具体指导性建议,出租车在疫情期间收入减少已成必然,出租司机提出少交或缓交“份钱”有合理性,具体可向当地出租车协会及相关交通管理机关反映具体解决方式。
Q:
北京市政府已通知非必需企业2月10号上班,单位仍2月3号上班,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A: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用工。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该段期间为灵活安排用工期间(2月2日-2月9日)。
如果劳动者确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旷工处理。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即根据不同情况要么按正常出勤对待,要么考虑安排年休假,除因职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均不能按旷工处理。
Q:
返京人员必须自行隔离14天吗?
A:
2020年2月14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通知: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Q:
因疫情国家延长假期,在此之前我在春节后请了年假,请问已请年假是否可以延期休假?
A: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未表示延长的假期为法定节假日,因此延长的假期可判断为是休息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已请的年假应当予以延期。
Q:
目前在外地,因封村不能回京返工,单位要扣除工资是否合法?
A:
不合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因此,封村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企业不能简单以扣工资或旷工处理。
Q:
企业要求2月3日提前回北京上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是否合法?
A:
要根据所在企业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区别处理。对于在本次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公务员、事业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接到企业上班通知后应当服从安排,到企业上班。
如果劳动者确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旷工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即根据不同情况要么按正常出勤对待,要么考虑安排年休假,除因职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均不能按旷工处理。
Q: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A:
目前因疫情影响,国家呼吁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进行经济性裁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Q: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A:
应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Q:
请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延长未成年子女开学时间,有一个家长可以在家看护孩子,请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根据《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规定,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规定“一、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二、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三、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四、鼓励职工和家庭成员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时期,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情形,职工向企业提出申请的,企业应按照政策执行。
Q:
企业1月31号就让我上班了,根据国家延长假期的规定和北京市复工时间的规定,从1月31日到2月10日,企业是否应当向我支付加班工资?
A:
1月31日到2月2日期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为国家的法定节假日,而此次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显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未表示延长的假期为法定节假日,因此延长的假期为休息日。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月3日到2月9日期间: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该段期间为灵活安排用工期间(2月2日-2月9日)。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