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假口罩!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假借销售口罩名义实施网络诈骗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当日立案并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2月18日下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与新浪微博同步直播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添加的微信群内发布销售联通“大王卡”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袁某某共计人民币5550元。
2.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利用社会公众对医用口罩需求量大的条件,在其手机添加的微信群内发布有口罩销售的虚假消息,通过微信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6600元、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305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1720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47720元,所骗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当日立案,并于2020年2月7日14时许在包头市东河区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吴某、张某某、严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2170元。
内蒙古律师指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以虚假销售口罩为由、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以虚假销售电话卡为由,通过手机微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剩余赃款人民币555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