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月28日,兴安盟两级法院依法对四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崔某某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二审裁定,扎赉特旗法院对于某权等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乌兰浩特市法院对吴某梅等3人恶势力团伙案件,突泉县法院对包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件一:
兴安盟中院:对被告人崔某某等17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
在一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张某、仉某某等为了操纵控制地下赌场、拉料市场等场所,纠集翟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在突泉县以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赌博、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形成以被告人崔某某、张某、仉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的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称霸一方。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组织体系较为稳定,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以及强迫组织卖淫等犯罪,非法聚敛钱财,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蔽诈勒索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也依法对另外16名被告进行了宣判。
判后,9名被告表示不服上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维持原判。
案件二:
扎赉特旗法院:对于某权等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扎赉特旗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于某权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渐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同时,该组织的违法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于某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于某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于某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某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贾某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于某宽违法所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五名被告人向受害人王某平退赔20万元的判决。
案件三:
乌兰浩特市法院:对吴某梅等3人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梅从2016年起便长期非法发放高利贷,2017年10月以来,吴某梅将被告人吴某春、杨某庆纠集在一起,在先行扣除利息及手续费后,以诱骗、强迫的手段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款金额二倍以上的虚高欠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单方强行认定违约后,通过有组织地雇佣孕妇到单位滋扰、派人尾随纠缠跟踪、到被害人家中辱骂殴打、聚集多人公开造势、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的方式强行索债,干扰被害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给其心理造成极大伤害,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梅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对吴某梅判处罚金。
案件四:
突泉县法院:对包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至本案案发,原科右中旗某嘎查党支部书记兼嘎查达的被告人包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和家族势力,纠集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其儿子、亲属、组织村民等18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先后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包某某为维护其在当地的权威,利用手中权力和违法犯罪所得的巨额财产,对组织内成员用给予财物、施以利益、帮助逃避法律惩处等手段进行拉拢、保护;对和自己有矛盾的农牧民群众则采取恶意举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压、迫害。
突泉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包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0元,并处罚金410,000.00元,依法对违法所得4,149,153.99元予以追缴。其余17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依法对相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内蒙古律师指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兴安盟两级法院还以多种方式全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公开宣判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今后,兴安盟两级将不断加强与各政法单位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决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