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改造导致供热跑水赔偿责任谁来担
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妥善审结一起因业主私自将散热器取暖改造为地采暖与热力公司产生矛盾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毕某系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某小区业主,在其公婆搬入自家房屋后,为使其冬天住着更加温暖舒适,遂向天津市某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暂停供热,将室内供暖设施改造成全屋铺设地采暖。4个月后改造完成,原告向供热公司申请办理复热业务,被告派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所在区域进行了供热前的注水试压。在进行管道接通时,原告称已做地采暖,被告工作人员遂将不用的两根钢管管口用螺丝堵死,并告知原告不得自行打开阀门,随后留下了联系电话。几日后,因原告反映暖气不热,被告再次派工作人员上门维修,在开启供热阀门后,原告室内出现地面冒水,瓷砖炸裂翘起,墙面浸水脱皮等情况。协商无果下,业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津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供热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20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23000元。
承办法官赵冀军收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得知,业主认为漏水原因是由供热公司工作人员接错管道导致,而供热公司则以业主私自改造供暖系统未告知工作人员具体事项为由拒绝赔付。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原告诉请金额较高,及时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既有利于降低原告的诉讼预期,又有利于增加被告主动赔偿的可能性。于是,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最终确定原告财产损失数额为13501元。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被告同意赔偿的数额仍旧达不到原告预期,且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遂不再进行调解工作。
天津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供热单位,在原告申请复热后,未检查原告是否具备复热条件,亦未与原告进行必要的沟通,导致未注意到原告供热设施改造的事实,因而错接入户管道,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该案中原告作为业主,自行改造室内采暖设施后,未提前向被告说明相关情况,妥善履行配合协助义务,故对自身造成的损失亦负有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案件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50%的赔偿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各项的经济损失共计16501元,供热公司应赔偿业主经济损失8250.50元。虽然案件未能调解成功,但承办法官在作出判决后,继续跟进双方情况,进行判后答疑,最终双方均认为自方存在一定过错,并认可法院判决,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至此,案件圆满了结。
近年来,业主“改地暖”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无论从案件审理角度,还是从居民生活角度,都应引起业主和供热单位足够的重视。津南法院葛沽法庭致力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最暖心、最有效、最公正的“解忧平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