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举证离婚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东丽法院华明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先生起诉被告朱女士离婚,朱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时主张张先生赔偿其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据了解,张先生与朱女士都是“60后”,两人系离异后再婚。2014年,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6月、2020年4月,张先生两次向东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次诉讼中,朱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暂不解决。但朱女士提出张先生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给付损害赔偿金。
举证过程中,朱女士提交了视频资料、报警记录及之前诉讼的开庭笔录等证据。经审核,能够证明张先生与一女子言语动作亲密,且在2019年5月至10月一段期间内常共同进出该住所并过夜。
“你们是什么关系?”法官问。
“我们是同事关系,她是我公司的会计。”张先生答道。
“为何该女子叫你老公?”
“年轻人嘛,就是爱开玩笑,她那么叫,我也没办法。”
“你为何应和?”
“我纠正过她,她还是那么喊,我没办法就随口答应了。”
“你们为什么住在一个房屋中?”
“我们就是合租。”
“她给你租金吗?”
“不给……”
通过一连串的庭审询问,原告张先生与该女子的关系已见端倪。另外,查阅之前的离婚诉讼庭审笔录以及出警过程记录时发现,原告在笔录中自称与女朋友在一起生活,同期间公安部门接报警来原告处查看,屋内有大量女性的衣物和生活用品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原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现亦同意离婚,以上情形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无维系的必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就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几份证据相互印证,结合证据形成时间,根据生活和人情常理,可以证明原告张先生与婚外异性关系不当,对婚姻存在过错。因原告确有过错,被告主张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结合原告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金额为2万元。
天津律师提醒,该案是东丽法院自《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所判决的第一例支持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当今社会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出轨的情况时有发生,适用《民法典》可以对过错方进行有效制裁,对受害方给予更多的照顾与保护,对稳定夫妻关系、塑造优良家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