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对薄公堂变更抚养关系需考虑孩子意愿
近日,津南法院通过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爷爷奶奶与前儿媳之间因孩子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据了解,孩子的母亲王某和父亲张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父亲张某直接抚养,且母亲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因孩子自小由爷爷奶奶带大,在其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感情也变得更加深厚。
今年初,孩子父亲张某因病意外去世,留下了12岁的孩子和年逾70岁的父母。孙子更因此成了两位老人的精神寄托,把他抚养长大成了他们生活的唯一方向。
孩子的母亲王某在得知消息后,考虑到孩子目前的状况,于是决定将其带回身边抚养照顾。但该想法遭到了孩子爷爷奶奶的坚决反对,并由此产生矛盾,孩子的母亲王某一纸诉状将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请求将孩子交由其抚养。
10月,津南法院民一庭法官荣月坤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采取庭前调解方式。调解前,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的形式对双方的诉求、心理状态、心理预期、生活状态等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且单独询问了孩子的想法,为案件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邀请经验丰富的天津律师参与其中。一方面,承办法官从孩子意愿出发,向其母亲表示如果强行判决孩子交由母亲抚养,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其爷爷奶奶释法明理,表明孩子的监护人仍为其母亲王某,并不能剥夺母亲的抚养权利。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最终,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决定,孩子仍然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其母亲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并且可以随时探望或带走孩子,双方就像一家人一样共同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