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某体育娱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8日,唐某某收到某体育娱乐公司电子邮件,该邮件附件1《财务总监聘任书》记载,愿意聘请唐某某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具体合同条款如下:任期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月薪税前36600元,工作时间由总经理安排,每周休息一天,在入职报到时应携带学历及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等等;附件2《财务总监岗位目标》对工作职责范围进行说明,记载财务总监兼任人力资源总管,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等等。唐某某于同年2月10日在上述《财务总监聘任书》、《财务总监岗位目标》两份文件上签名确认,3月26日报到,3月29日正式上班。工作期间,体育娱乐公司认为唐某某2018年9月绩效考核不达标扣发工资1000元,10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及旷工2天扣发工资3424.69元。2018年10月31日,体育娱乐公司以唐某某入职资格未达到要求条件、绩效考核不达标及旷工等为由,通知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请求体育娱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退还扣发工资等。案经法院一审、二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财务总监聘任书》和《财务总监岗位目标》两份文件,包括唐某某的入职条件、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薪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试用期及任期等,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能够明晰双方权利义务,结合已按两份文件履行一定期限及唐某某工作职责,可以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体育娱乐公司向唐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未能对解除合同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唐某某请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体育娱乐公司扣发唐某某工资无依据应予退还,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福建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财务总监聘任书》、《财务总监岗位目标》两份文件,虽名称未冠以劳动合同,但已记载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结合双方实际履行中没有异议及唐某某工作职责等事实,综合认定该两份文件为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体育娱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通知唐某某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经双方协商,也未通知公司工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唐某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其扣发工资亦无依据,应予退还,作出的判决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