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分级培训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聘任仲裁员的聘前培训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含义:
1
一是通过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辖区内相应级别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聘任计划,上报培训需求或制定培训计划;
2
二是聘前培训是常规工作,应当保障聘前培训的经费充足;
3
三是应当及时组织聘前培训,以便仲裁委员会开展下一步聘任工作,保证办案力量得到及时充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聘任仲裁员的培训,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相关要求开展。聘前培训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三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基本知识;四是仲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聘前培训的分级培训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重点聘前培训,有利于统一仲裁办案尺度和工作要求,有利于省级仲裁机构强化工作指导,并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
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前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有利于结合本地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法规政策和争议处理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仲裁办案尺度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