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K歌之王要求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04月27日14:2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20年2月8日,中新社官方微博“国是直通车”披露北京K歌之王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总经理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其中称公司2019年度的效益较前几年明显下降,而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政策造成的其持续闭店状态给公司现有财务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决定与公司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后续处理方案,北京K歌之王称将于2020年2月底发放1月工资的50%,待复工后2个月内补足剩余工资的50%,2020年1月份的员工社保已经缴纳,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将及时转出。如公司30%以上员工不同意该方案,则公司将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一封信的内容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被多个渠道转载,笔者在此将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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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K歌之王的持有单位主体

  根据K歌之王KTV娱乐品牌官方网站介绍,该娱乐品牌的持有主体为上海中贯汇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管理上海K歌之王。K歌之王于2013年6月登陆上海后,在全国开设分店。其中,2015年12月前后在北京工体北路50号楼开设北京K歌之王,笔者从企查查获知北京K歌之王的管理主体为北京瞅骋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瞅骋马公司”)。此次分析意见的前提为北京K歌之王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均与其管理单位瞅骋马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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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瞅骋马公司可以与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瞅骋马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如希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等同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或恢复原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三种情况。

  (1)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下,即瞅骋马公司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未来恢复开业后优先聘用等条款,形成书面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瞅骋马公司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则无上述经济补偿。

  但须注意的是,一封信中提到的“2020年02月08日24:00后未答复者,我们将理解为默认同意”,笔者认为其并无法律效力,即使员工未按时答复一般也不能证明员工的任何意思表示,既不能表示员工与企业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也不能说明员工没有任何异议。

  (2)过失性辞退

  根据一封信的内容可以得知,瞅骋马公司的解约理由是公司2019年度的效益较前几年明显下降,而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政策造成的其持续闭店状态给公司现有财务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可以推知,其解约理由并非是员工的过失。但若员工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例如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注意,该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在起诉前补足该程序,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会予以支持。

  (3)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包括三种情形: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瞅骋马公司主张的理由并非其中的第a、b两项,那么其是否满足第c项情况?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病毒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一种全国范围甚至在全球其他国家也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特效药能有效治疗并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搞清楚确切的传染源。至少从目前来看,根据国家公布的信息,本次国内新冠病毒疫情将比非典疫情更为严重,影响范围更广。新冠病毒疫情应当属于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有关“非典”的司法通知、案例及相关报道,笔者倾向于认为新冠病毒疫情的性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但是即使新冠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其是否能导致瞅骋马公司与公司全体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均无法履行,则需要视个案的情况根据具体事实分析。例如,笔者认为新冠病毒疫情导致的闭店对于公司门店中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和非服务人员(如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将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且国家宏观政策方面,并不支持企业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家关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求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三条规定,企业首先应当通过安排远程办公等方式开始处理工作;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不得在疫情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关于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工资支付,企业可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与员工协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仅发放生活费。(北京生活费标准目前为每月1540元,依据为北京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以及《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京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暂无能力支付的,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是企业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径行决定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疫情期间的国家政策。

  另外,如果瞅骋马公司希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满足法定的程序性条件,即“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及“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而瞅骋马公司于2019年2月7日发布一封信,仅是让员工决定是否同意后续处理方案,而未经过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并且称其决定于2019年2月9日解除全体员工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未在一封信中的后续方案中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故瞅骋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4)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则如瞅骋马公司希望适用本条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其应当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一封信内容并不足以支撑其主张,还需提供进一步证据;其次,因其希望解除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已经达到法定的“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故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即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从瞅骋马公司的一封信中并不能看出其履行了该等程序,如其未履行法定程序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同样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另《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其要求企业首先应当有所作为,根据国家政策指引,首先进行自救,尽全力采取“与员工协商办公方式与时间、工资支付”等方式后,仍然需要裁员的,方可依法定程序进行。

  同时需注意,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依据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受法律特别保护员工的劳动合同,此类员工包括: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员工、“三期”女职工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也不得依据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情况,瞅骋马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极大,员工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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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员工不同意后续方案情况下,

  瞅骋马公司是否可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及第七条,债务人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而瞅骋马公司是否有权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法定的上述申请条件。而对于此,从一封信的内容中并不能获知。

  另需注意的是,企业申请破产只有在确实“资不抵债、经营无法维系”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不能为规避社会责任而破产。《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可能被认定为企业不合理地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赋予了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权利,例如无偿转让、低价交易、担保无担保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高管获取非正常收入等等情况,均面临被追回的风险。

  综上,能否进入破产程序,并非因员工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比例而决定,也不是瞅骋马公司单方面可以决策的,主要决定因素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是否满足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即使瞅骋马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仍有法定义务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瞅骋马公司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职工债权人也将有权参与到破产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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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何处去

  从一封信的内容推断,瞅骋马公司并非准备彻底关闭,其采取相关措施,主要是为了规避疫情期间的支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疫情结束之后,再重新开店。因此,其可能并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在此期间,更符合停工停产的情形。

  承上所述,国家充分考虑到特殊时期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利益,已出台多种举措:疫情期间,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劳动方式、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企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时间较长且协商一致待岗员工可以仅支付1540元每月的生活费(北京地区);甚至北京人社局2月8日发布《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允许1、2月的社保缴纳延长至3月底,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则延长至7月底;另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于房租、税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延期。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员工相互扶持、共渡时艰难,允许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仍无法支持的情况下,最后方可依法采取裁员措施。

  因此疫情期间,企业亦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能与国共荣亦能与国共难,建立良好的社会口碑和文化品牌,尤其是娱乐文化行业。特殊时期,采用极端方式规避责任,可能会为自身招致诉累,处理不当更极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北京K歌之王只是这场疫情中千千万万中小企业的缩影,未来将有更多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减少损失,甚至真正“入不敷出”走向破产。但无论如何,在疫情面前,真诚希望政府、企业与员工能守望相助,直至战胜疫情,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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