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后外地归来同事未隔离,感染他人谁负责?

2022年04月27日14:2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要求复工,但是一个同事刚从外地回来,没有经过隔离就上班了,导致其他人也被感染,谁应该负责呢?

  公司和这个同事的责任关键在于有无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的规定。若均遵守,则不应承担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责任。可能涉及到的病假,工伤等责任,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认定。否则,公司和这个同事均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方面的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前疫情防控由各地政府负责,复工时间和程序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政令为准。

  因此,应该关注公司复工符不符合复工要求,公司有无采取政府要求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对公司办公场所防控和对员工的防控。

  如果公司复工不符合复工条件或未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公司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67条及68条的规定,企业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刑事责任。

  2.同事的责任

  首先要看这个同事知不知道自身健康情况。若系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个人的旅行史、接触史,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公共安全。这个同事若不属于已确诊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则要关注其有无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健康申报,是否存在瞒报情况,有无按照政府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隔离。

  如违反对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的规定,不主动申报、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经国务院批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首先,对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传染病防治,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各省级人民政府都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人社部联合有关部门下发通知,“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减少人员聚集。

  其次,各省级人民政府先后发出通知,对返乡及外来人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隔离措施,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对2020年1月15日以来从湖北武汉市等疫区来(返)宁人员,予以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其他省区来(返)宁人员应主动居家隔离,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信息,隔离期间不访亲、不走友、不与外人接触,隔离满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因此,作为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合理安排好复工。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及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决定、命令,对外地返回的企业职工,尤其是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根据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隔离措施。

  最后,关于网友关心的本企业从外地返回本地员工未经隔离措施即上班而导致其他人感染,应当由谁负责的问题,法律法规也对此做了规定。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主要是负有相应防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根据《刑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总之,疫情防控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追究责任固然必要,但防控才是当下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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