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复工,HR须知的12个劳动法问题!

2022年04月27日14:5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大多数企业纷纷复工,HR很关心职工工资支付、假期处理等劳动关系问题,笔者总结了十二个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HR有所帮助。

  1.延长春节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工资怎么发?

  答:延长春节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休息日,因此这3天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2.企业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后至复工前)的工资怎么发?

  答:依据各地政策执行,北京地区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可以按停工停产对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根据当地标准而定,北京地区是最低工资的70%。

  3.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工资怎么发?

  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从疫情发生地区返京职工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对于该期间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答:《传染病防治法》地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因延迟复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因疫情原因,各地政府出台延迟复工政策,大多数地区要求企业2月9日之前不能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无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疫情属于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这段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但应当积极主动的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在复工首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在2月9日之后仍不能复工且较长时间不支付工资的,就有可能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了。

  7.职工自行隔离或因封路等原因不能复工,已经用完了2020年度的年休假,企业能安排职工休2021年的带薪年假吗?

  答: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提前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8.职工2月3日至2月10日期间已经申请年假、事假、调休假的,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此期间已申请的假期呢?

  答:可以的。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企业应当主动对员工已经申请的年假、调休假进行后延,事假要取消,不能算事假了。

  9.职工以疫情为由拒绝复工,企业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虽然人社部的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对于隔离期满或非交通管制等政府措施原因拒绝复工的职工不适用该条规定,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的职工可以做旷工处理。

  但企业在旷工处理之前应谨慎操作,应查清职工拒绝返岗的具体原因,如果未能搜集到违纪证据之前,尽量协商为主,不直接给于纪律处罚,在绩效考核中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

  10. 职工的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内届满,企业能否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的规定,职工的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内届满,应顺延至职工隔离期或观察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11.职工在家办公期间或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的,可算作工伤吗?

  答:工伤的界定标准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原因,需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工伤。通常来讲,职工在家办公或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因而一般不算是工伤。

  12.疫情期间企业生存存在严重问题,是否可以裁员?

  答: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首先,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繁杂的程序要求,例如向劳动部门备案等。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但企业还是可以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进行裁员,如果单方裁员,企业面临的风险较高。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法规知识排行榜
劳动法规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