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国务院下发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职工上班时间延迟。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此期间员工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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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的规定
依法具有禁止性效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回答最初的问题,即如果员工不幸感染疫情,在医疗期或者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行为,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那么大家有没有考虑过,除了出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政府出台这些文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难道为了保护公司其他员工的安全或公司的正常运营,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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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的规定于法有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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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身为劳动者,如果不幸感染疫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期满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如果在前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顺延至期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因此如果自己曾感染疫情,治愈或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遭遇歧视,可以根据情节严重,以用人单位为被告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发现员工感染疫情,建议首先对其表示关心,并向其支付治疗或隔离期间的工资;其次,为了其他员工的健康或者公司的正常运营,虽然不能在职工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员工存在其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在前述期间届满后,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