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疫情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用工关系。
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规定的复工时间和复工要求不一致,应当以何地的政策为准?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在西安,但是该员工被派到北京工作,也就是说,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就是北京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也就是西安的规定比北京的规定对员工更有利,而且用人单位和该名员工也约定了按照西安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种情况才适用于西安的规定。
关于北京市的复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京政发〔2020〕3号文的规定,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号期间,有四类企业应当正常上班。这四类企业分别是:
■疫情防控所必需的企业。如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
■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须的企业。包括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包括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
■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除了这四类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在2020年2月3号至2月9号期间,如果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的工作;如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的汇聚和集中。
综上,北京企业的复工时间应当是2020年2月3日,那些认为自己应当在2月3号到2月9号期间不应当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而是应该在家休息,自己的复工时间在2月9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去过湖北地区和有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返京应当如何进行隔离?
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到湖北地区是因为出差、探亲访友等原因,目前仍留在湖北的,此时应当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如果到达北京前的14天内,该名员工去过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在到达北京的当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
该名员工从到达北京那天开始,要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在这14天内,不得外出。也就是说抵京前14天内,如果该员工去过湖北地区或有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那么这名员工必须进行14日的隔离,不得外出,这是强制的,该名员工是不能上班的。作为单位来讲,也不能要求员工到单位去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