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如其来的疫情,政府采取停工、停业、限制人员流动,其目的是为了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而这些举措难免导致企业不能开工,职工不能上班。那么,这种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企业是否可以不发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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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原文如下:
对以上《通知》的解读:
一、疫情期间,因为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当视同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二、职工因为以上情况(即被隔离或者治疗期间)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是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对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新约定的工资标准计发,也可以协商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四、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一)因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支付工资;
(二)若超过一个月,而职工又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若双方对工资标准有新的约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其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即使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也应当给职工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北京市是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