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疫情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用工关系。
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书,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单方取消录用吗?能以疫情防控为由推迟其入职时间吗?
(1)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取消录用,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取消录用。
(2)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推迟入职时间是合法的。
(3)2020年2月3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北京市政府要求用人单位采用在家上班或者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工作,并要求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因此,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不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推迟入职时间。
因为疫情防控,用人单位推迟劳动者入职时间,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或者补偿?
比如,用人单位春节前向劳动者发出Offer(录取通知),约定2020年1月31日上午办理入职,后因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用人单位通知其2020年2月10日上午再办理入职手续。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赔偿1月31日至2月7日的工资?
单位有权不补偿或者不赔偿。
因为员工还没有正式入职,没有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要求单位给予年休假待遇,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答: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