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隔离员工我们可以分为三类:“患疑密”强制隔离者、疫区流动人强制隔离者、企业或员工自主隔离者。针对三类情况,我们逐一论述。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同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所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支付正常出勤工资报酬。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此期间安排年休假呢?根据上述规定,隔离期内视为员工正常出勤,本身与年休假的休假安排相矛盾,所以不能安排年休假。
二、疫区流动人强制隔离者
新型肺炎疫情已经在全国扩散开来,新增感染和病死人数不断上升,防疫防控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头等大事,上海各区要求:1)所有来沪(返沪)人员进入本市后,必须向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主动报备,每日自测体温,尽量不外出;2)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温州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曾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接触史)的,必须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
在此基础上,部分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进一步升级了隔离措施,如:
金山区政府要求:凡是从本市以外返回金山的人员,一律进行14天的居家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每天早晚检测体温,一旦有异常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汇报。
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松江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发通知要求:在辖区内,全面排摸企业“重点地区”(湖北籍及温州籍,下同)及外地员工底数情况,并全面建立“一员一档”制度。对返回或来自重点地区及与重点地区人员接触的员工,一律暂缓上班,待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出具证明后上岗。其他地区回沪员工,一律隔离观察14天。
针对上述被强制隔离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就是说,即使不属于“患疑密”但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人员,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作报酬。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此期间安排年休假吗?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理由为:
1、以上措施采取多为居家隔离,也没有规定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仍可以安排员工居家工作,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而安排员工休假,当然可取。
2、隔离期间不等同于节假日,也不等同于休息日或如延迟复工期的“准休息日”,除隔离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外,用人单位在隔离期内工作日安排年休假,合法合规。
3、《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隔离期只是短期内限制员工外出,并非安排员工假期放假,隔离期并未排除计入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需要注意几点:
1、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9日期间分别为春节假期延长、延迟复工期间,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或“准休息日”,在该期间内外来人员提前返沪被强制隔离,年休假只能在2020年2月10日之后开始安排;
2、年休假应事先安排,不应在员工休息后事后抵扣,事后抵扣需要员工同意。
3、这里的年休假包括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
三、自主隔离者
常见情况包括:因公共交通管制,员工返沪存在一定障碍;政府建议企业安排返沪人员隔离14日(如松江中山街道已发文);企业进一步扩大疫情防控举措,在政府要求之外另行延长隔离期限,等等。在自主隔离期薪资待遇和年休假安排,一般秉承如下原则:
1、协商一致。
2、员工主动提出隔离,可请事假、年休假及使用其他假期;
3、用人单位主动安排,一般不应降低薪资标准,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使用年休假,但是用人单位强制安排员工休事假,则侵犯了员工的就业权,不具备合法依据。
附:依据
关于隔离依据,摘要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按甲级传染病防控)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