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问:仲裁员聘期为几年?如何进行考核?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员聘期和考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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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
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时应当明确聘任期限,明确聘期的终止时间。聘期原则上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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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考核
对仲裁员的考核应由仲裁委员会进行。结合其他条文的规定,形成仲裁委员会聘任、监督、考核、解聘这一完整的仲裁员管理体系。在实践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考核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院来具体负责,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专门机构完成,但考核结果应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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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仲裁员考核制度作为仲裁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现、培养、合理使用优秀仲裁人才的重要途径, 有利于督促仲裁员尽职尽责履行调解仲裁职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对于确保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经验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内人社发〔2011〕265号)第四条规定,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百分考核两种方式进行。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的一案一评和当事人对兼职仲裁员的评价两个方面。仲裁委员会每年根据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对仲裁员进行年度百分考核,主要包括:(一)办案能力(50分);(二)工作表现(20分);(三)综合素质(15分);(四)政治思想(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