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延长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有区别吗?
答:有。
分以下几种情况:
1.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计3天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放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2.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计4天为调整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4.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因人民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的,延迟复工期限内除休息日外,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
政府通知延迟复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吗?
答:未经许可,不允许。
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内,未经许可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内,除遵守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外,还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听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完成工作。
三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可以拒绝吗?
答:无故不应拒绝。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提前复工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工作、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因被隔离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确实无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四
复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受影响吗?
答:继续履行。
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仍需继续休息,或者因各地防控措施差异而无法返岗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病假、调休、年休假、事假等安排。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
那些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延迟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跟他们的劳动合同?
答:受到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劳动者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
六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延迟复工的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自动顺延。
上述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将期限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
因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和诉讼期间怎么办?
答:依法调整。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裁决后的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诉讼期间的计算按照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规定,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原则处理。
法官倡议: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均不得滥用自身的权利。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法友好协商处理,互相体谅,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