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欠款项虽履行 法律责任终难逃
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不但不能及时履行,反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2月14日上午9时,交口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与张某于2009年、2011年先后向韩某借贷人民币本息合计30余万元,二被告人未按期支付借款,韩某遂提起民事诉讼。交口县法院于2012年8月7日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偿还韩某借款本息3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878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期间李某、张某故意变卖已被交口县法院冻结的二人名下房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山西律师指出,虽然被告人李某、张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将所欠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且得到韩某的谅解,但是被告人李某因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因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