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购赃物买售赃车被判刑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物品后,一般会低价处理这些物品以求尽快脱手,但若有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就有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而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岢岚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收购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至6月份,五寨县人邢某(已判刑)先后从岢岚县、五寨县盗窃摩托车三辆、电动自行车六辆,价值人民币21443元。后将盗窃车辆交给被告人李某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以上车辆是邢某盗窃所得,除一辆金城摩托车自己购买,其余赃车卖给同村村民并从中获利。案发后,以上赃车均追回,归还了失主。
山西律师了解后表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犯罪所得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