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有的公司打着值班的幌子实际上是让员工在加班,到最后被员工申请仲裁,还要老老实实的补齐加班费;有的公司和员工之间就工作内容属于加班还是值班认定不同,从而走向了劳动仲裁道路。比如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09年3月16日,张某与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工程主管,月工资4150元,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
2016年7月6日,张某将物业公司申诉至朝阳区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4月17日加班费31479.67元。仲裁庭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其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期间产生的额外工作延长时间为值班而不是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
其理由是:
物业公司安排员工每周值夜班一到两次,2016年10月到2017年4月,共计安排张某值夜班53天,其值班工作主要包括夜间巡视、突发问题处理与维系等。可以休息但不能睡觉。**并为值班员工提供休息室及桌椅等设备。**物业公司对于以上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白天工作与晚上值班工作内容不同,应当认定为值班而不是加班。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值班费用,但鉴于双方并未对值班费用予以约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及证据情况,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值班费22000元。
一审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加班费与值班费
加班费是有明确的支付标准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平时加班,加班费的标准是1.5倍的正常工资;周末加班又不能补休是2倍工资;法定休假日是3倍工资。
但是值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都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执行,有些地方可能会有地方法规制定的标准,但不管怎样,都不是按加班工资来算,并且值班期间的工资一般都很低。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存在着安排员工值班的情况。至于加班与值班的界限如何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实践说法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工作期间是否可以休息。在值班的情形中,劳动者是可以休息的,而加班指的是劳动者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
(2)有无在工作场所内为员工安排必要的休息设备。值班情形下 ,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休息设备,而加班则不用。
(3)《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中有无关于值班时间、工作内容、值班费等事项的约定。有些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写明值班时间、工作内容、值班费等相关事项,在认定是否为值班还是加班时,也会相对容易。对加班报酬来说,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范,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4)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工作内容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工作强度跟自己平时工作差不多,甚至更重,那就属于加班。而值班,指的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从事可以休息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
小贴士
有值班需要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出合理的值班制度,并告知员工。在保证安全生产、员工有合理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安排员工值班,并及时支付值班费用,以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